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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“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‘八要八不准’”

(作者:陈铭鸿 发稿时间:2012年10月9日 阅读次数:1120)

一、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,遵纪守法,依法执教,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、政策的言行。

二、要认真执行教育方针,崇尚科学,教书育人,不准传播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。

三、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爱岗敬业,团结奉献,不准消极怠工,斤斤计较。

四、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尊重学生,关爱个性,不准讽刺挖苦、歧视、侮辱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
五、要发扬争先创优精神,追求新知,与日俱进,不准安于现状,不思进取,无所作为。

六、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明礼诚信,与人为善,不准训斥、指责、责难学生家长。

七、要积极维护教育形象,为人师表,廉政从教,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。

八、要崇尚婚姻家庭美德,尊老爱幼,勤俭持家,不准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虐待家庭成员。